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博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張昆湖葉美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昆湖、葉美榆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裁定命其釋明本票47紙之提示日,聲請人於107年4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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