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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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債權人 張春南 債務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4年3月12日│684,650元│94年3月14日│163350│├───┼────────┼────────┼─────────┼─────────┤│002│94年3月15日│60,000元│94年3月15日│0000000│├───┼────────┼────────┼─────────┼─────────┤│003│94年3月20日│215,630元│94年3月21日│0000000│├───┼────────┼────────┼─────────┼─────────┤│004│94年3月26日│593,600元│94年3月28日│0000000│├───┼────────┼────────┼─────────┼─────────┤│005│94年3月30日│675,450元│94年3月30日│0000000│├───┼────────┼────────┼─────────┼─────────┤│006│94年4月10日│592,500元│94年4月11日│0000000│├───┼────────┼────────┼─────────┼─────────┤│007│94年4月16日│736,400元│94年4月18日│0000000│├───┼────────┼────────┼─────────┼─────────┤│008│94年4月26日│726,500元│94年4月26日│0000000│├───┼────────┼────────┼─────────┼─────────┤│009│94年5月6日│596,370元│94年5月6日│0000000│├───┼────────┼────────┼─────────┼─────────┤│010│94年5月10日│686,750元│94年5月10日│0000000│├───┼────────┼────────┼─────────┼─────────┤│011│94年6月10日│673,700元│94年6月1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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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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