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 廖月鶴 即被告上訴人與 白嘉輝 因102年訴字第42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2,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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