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毛重貳拾參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路○段○○○巷口,查獲被告甲○○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毛重二三‧三公克)係違禁物,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七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國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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