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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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68號聲請人 李澤英 相對人 林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十行關於「2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20萬元」。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六行關於「相對人所有之前揭四筆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共約143,0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之前揭四筆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現值共約143,06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詠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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