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告 蘇勤盛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被告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167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4年1月23日府都新字第1136021952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認其遭詐騙及強制手段致使其所有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16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變為參加人係承受人或贈與人,系爭土地因而納入系爭計畫更新單元範圍內而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依職權命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