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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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原   告  許杰剴
被   告  鄭雲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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