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79號原 告 許杰剴 被 告 鄭雲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