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79號
原告 葉燦鐘
被告 吳勇翰
葉承融
上列被告吳勇翰、葉承融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33號),經原告葉燦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同案被告 王珮瑜 ,業已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