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79號

原告 葉燦鐘

被告 吳勇翰

葉承融

上列被告吳勇翰、葉承融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33號),經原告葉燦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同案被告 王珮瑜 ,業已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