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92號原告 李俞臻 被告 辛彥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法官藍海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