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29號原告 張紹紋 被告 李映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法官梁家贏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