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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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宏成 債務人 張民穎 債務人 陳信佑
一、債務人張民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民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信佑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