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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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韋傑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韋傑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傑笙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161號函及所附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