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許埕瑋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江派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用(資料應全部顯示)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