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瑞祥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瑞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瑞祥前犯乘機性交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0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受刑人假釋期間尚有行政機關是否要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問題,應由行政主管機關另處分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蔡雲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
二、假釋。(其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