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陳秀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梅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萬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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