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號聲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對 黃守婉 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乃屬非訟事件,是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聲請人聲請狀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清冊及其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爰依首揭規定,補正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清冊。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陳報有宣告破產之實益之依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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