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萬4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