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59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