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蘇祐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臺灣玉山柏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以其執有第三人所簽發之支票8紙,票面金額共1,774,900元,經遵期向付款銀行提示後遭退票,票款均未獲清償,且此債權已經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支付命令確定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臺灣玉山柏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於102年9月13日、同年10月25日具狀陳稱,本件之抵押權僅擔保第三人與聲請人於101年8月間締結之分期買賣契約,不及於其他債務,而此筆債務已由案外人 黃薏樺 於102年6月20日清償完畢,雖抵押權於設定登記時亦將第三人之票據債務列入擔保範圍,然此部分未經相對人同意,且屬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約款,應屬無效,又相對人已另對聲請人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聲請人自不得前述票據債務聲請拍賣相對人之抵押物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附表所示不動產係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及票款,故就形式以觀,前述第三人未清償之票款當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聲請人以此筆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兩造簽立之抵押設定契約於實體法上是否有部分條款為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約款而有無效情事,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前述票款是否為抵押擔保效力所及有所爭執,應於已提起之塗銷抵押權訴訟一併請求受訴法院審理,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35│建│73.51│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136│建│2.93│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001│44│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3層樓房│49│49│49│9.│15│平│鋼筋│8.│4.│平│全部│││8│公園路18號│化區新豐│鋼筋混凝│.5│.9│.9│18│8.│方│混凝│19│23│方││││││段1135、│土造│0│3│3││54│公│土造│││公││││││1136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