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柏泓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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