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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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偵字第5297號、104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使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圖」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既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且檢察官就違反商標法之案件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對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秋薇因未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雙C圖」商標圖樣於行動電話手機殼以販售之,因此所犯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所犯係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之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3年度偵字第5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中所扣得之行動電話手機殼,係使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雙C圖」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即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人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就上開行動電話手機殼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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