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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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茂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仍不思悔改,且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為貪圖小利而行竊,法紀觀念相當薄弱,且因此造成被害人 吳芳伶 損失新臺幣599元,告訴人符庭甄損失6,998元,惟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分別與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紙在卷為憑,兼衡被告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罹患精神方面疾病,有被告提出之門診收據2紙可稽,自稱犯案動機部分係因壓力過大,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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