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83號原告 白書珉 被告 徐俊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自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之1之房屋遷出,並將房屋返還予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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