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竊盜│有期徒│97年2月│臺灣士林│臺灣│97年度│97年3月│臺灣│97年度│97年5月│臺灣士林地方│││刑10月│4日│地方法院│士林│易字第│3日│士林│易字第│14日│法院檢察署97│││││檢察署97│地方│313號││地方│313號││年度執他字第│││││年度偵字│法院│││法院│││1299號│││││第2179號││││││││││││││││││││├──┼───┼────┼────┼──┼───┼────┼──┼───┼────┼──────┤│竊盜│有期徒│96年12月│臺灣基隆│臺灣│97年度│97年2月│臺灣│97年度│97年5月│臺灣士林地方│││刑8月│26日│地方法院│基隆│易字第│29日│基隆│易字第│14日│法院檢察署97│││││檢察署97│地方│113號││地方│113號││年度執助字第│││││年度偵字│法院│││法院│││626號│││││第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