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被 告 蘇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蘇金蓮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