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被   告  蘇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蘇金蓮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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