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元硯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5,61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元硯武於民國110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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