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宥華 、 朱家賢 、 朱邱 不纏間確認遺產分割
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 朱宥樺 尚積欠聲請人現金
卡、信用卡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朱宥華之被繼承人遺留
附表所示不動產,相對人朱宥華為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恐遭聲請人追索,竟將系爭不動產有償或無償登記予相對人
朱家賢名下,此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確認遺
產分割協議及贈與契約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朱宥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
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