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煒銘 、趙**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趙煒銘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趙煒銘為被繼承人 趙榮桂 之繼承人,而
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趙煒銘明知負有債務,且未拋棄繼
承,竟不為繼承登記,系爭不動產僅由相對人趙**分割繼
承取得所有權。相對人趙煒銘不為繼承登記之行為顯然有害
債權人之權利,故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趙煒銘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60459號債權憑證之執行
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
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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