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柏企
  支付命令,惟被告潘柏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78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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