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相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相慶於民國107年8月1日17時4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2段133巷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巷與70弄交岔路口欲左轉駛入,疏未注意開啟方向燈,並提前左轉;適 秦維謙 (另行判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同向自後駛來,亦疏未注意保持安全間隔距離超越上開自小客車,兩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秦維謙受有右側手臂、右側手部挫傷、拉傷、右側膝部挫傷合併腫脹及左側足部挫傷。因認陳相慶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秦維謙告訴被告陳相慶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條第287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秦維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