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杰鍠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杰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吳杰鍠位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住處,該判決書並已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5頁),而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該上訴狀及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因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