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光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新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新光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9年2月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33日,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