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綮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綮勝於民國107年6月28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右側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至成功路與信義街10
8巷口時,原應注意駕車匯入主線車道時,應禮讓主線車道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 杜眞素 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出血、頭部外傷併頭皮裂傷、骨盆裂傷、右肩、肘部、手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過失傷害案件,依起訴意旨,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
8年7月17日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4、3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