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桓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桓毅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43,161元│108年6月30日起至│3%│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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