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淑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事實
一、楊淑珍原為址設臺北市○○區○○○路○○號4樓「衣蝶百貨」之專櫃工作人員,竟利用其在上開工作地點之人脈關係,於民國97年4月間,自任會首,向 黃明珠黃沛涵 等人招攬會期自97年4月15日起至100年3月15日止,連同會首共36會,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採內標制,底標為1,200元,開標日為每月15日之合會,欲投標之會員則均以發送手機簡訊方式向會首楊淑珍告知投標金額,無庸到場投標,楊淑珍除自任會首外,更另以其本人名義參加1會及在未告知其他會員之情形下,冒用「 李偉達 」名義參加1會。嗣楊淑珍於97年8月間起,因資金週轉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利用該合會會員與會員間未必相識,及投標時會員無需到場之機會,而分別於97年8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先後向會員佯稱該合會第5、7、8期係由會員「李偉達」、黃明珠、黃沛涵等人分別以2,400元、2,800元及2,600元得標,致使該合會各期如附表所示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予楊淑珍如附表所示各期應繳之活會會款,足生損害於黃明珠、黃沛涵及其他活會會員,共計詐得活會會款65萬1,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楊淑珍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淑珍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核與被害人黃明珠(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376號卷宗,下稱他字卷第51頁至第52頁)、黃沛涵(見他字卷第55頁至第56頁)所指訴之情節均相符,並有互助會名單影本1紙(見本院98年度易字第3332號卷第25頁)、發送投標金額之簡訊內容1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479號卷第45頁)等件附卷可證,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各次標會中同時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冒名會員及其餘活會會員,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三次詐欺取財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財務周轉發生困難,竟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圖不勞而獲,以上開詐術詐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共達65萬1,400元,所生損害非微,且迄今尚未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使被害人獲得任何實質補償,所為實屬非是,暨因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已知悔悟,是被告之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及被告之經濟情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所詐欺活會會款之計算式:因此合會中,被告同時擔
任會首及會員,故在計算活會數時,需同時扣除被告擔任會員之部分,即:
⑴第5期:36會-4會死會-被告以李偉達、楊淑珍名義擔任會員的2會=30會活會。
⑵第7期:36會-6死會-被告以楊淑珍名義擔任會員1會(因李偉達部分已為死會)=29會活會。
⑶第8期:36會-6死會-被告以楊淑珍名義擔任會員1會(因李偉達部分已為死會)=29會活會。
┌──┬────┬────┬─────┬───────────┐│編號│標期│得標金額│遭冒標會員│詐欺金額│├──┼────┼────┼─────┼───────────┤│1│第5期│2,400元│李偉達│30會活會×7,600元=22萬│││97.8.15│││8,000元│├──┼────┼────┼─────┼───────────┤│2│第7期│2,800元│黃明珠│29會活會×7,200元=20萬│││97.10.15│││8,800元│├──┼────┼────┼─────┼───────────┤│3│第8期│2,600元│黃沛涵│29會活會×7,400元=21萬│││97.11.15│││4,600元│├──┼────┼────┼─────┼───────────┤│總計││││65萬1,400元(活會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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