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瑩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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