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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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2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關於「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關於「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依判決書附表可知,係「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