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22號上訴人 王友明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上訴人 莊漢蒼
莊瑞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