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鴻志 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更生方案)關於更生清償分配表中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可分配金額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之數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5,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5.1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287,93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08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7,825│2.98│447│││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67,068│22.55│3,382│││公司││││├──┼────────────┼─────┼────┼────────┤│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178│1.17│17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61,578│8.43│1,265│││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9,512│2.79│419│├──┼────────────┼─────┼────┼────────┤│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36,441│7.85│1,178│││公司││││├──┼────────────┼─────┼────┼────────┤│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9,340│12.58│1,887│├──┼────────────┼─────┼────┼────────┤│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86,736│25.34│3,801│││公司││││├──┼────────────┼─────┼────┼────────┤│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3,611│4.28│642│││││││├──┼────────────┼─────┼────┼────────┤│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515,648│12.03│1,805│││公司││││├──┼────────────┼─────┼────┼────────┤│總計││4,287,937│100│15,00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更生之執行事件,於102年12月13日之更││生清償分配表,因原裁定誤寫誤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債權金額應由││365,678元更正為361,578元,其他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分配金額亦更正如││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