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 蔡杰樺蔡文結 被上訴人 蔡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婚字第3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件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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