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2號聲請人 蔡忠茂 相對人 吳孟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孟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孟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票號0000000號本票原本,並以書狀陳報票據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