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債權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確認 陸泰陽 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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