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甲○○
之3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件: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受扶養親屬:林界最近一年國稅局所得清單、財產清單及其戶籍謄本或影本。
4、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
5、汽車行照影本《汽車(國瑞)1991年,車牌號碼: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