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5號上訴人新北市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鎮源 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