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原交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聖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聖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杜聖仁應知之甚詳,猶於飲酒後心存僥倖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顯漠視交通安全相關法令及一般往來之公眾與駕駛人之用路安全,行為實不可取,惟念及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尚佳,兼衡其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728號被告杜聖仁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居臺中市○○區○○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聖仁自民國110年3月27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前某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雅區之小吃部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隨即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行經臺中市大雅區仁和北路與信和路交岔路口時,因行駛不穩且搖晃而為警攔停,進而發現其酒味濃厚,遂於同日晚間11時16分許,在上址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26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聖仁於警詢、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檢察官陳宜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斐如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