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子祐 (原名 邱欽昌
邱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6,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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