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被告 邱子祐 (原名 邱欽昌 )
邱婷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