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牛農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2,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92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24,928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