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恐嚇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恐嚇案件,核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規定,該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一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