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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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3,9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11,695,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14,96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3,96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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